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2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