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INFORMATION
全国热线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2013年7月份北京市发布有关社保政策法规整合

一、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1、北京市昌平区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1110097),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122号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3号;

  2、丰台区新村街道怡海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06162003),地址由丰台区桥南怡海花园内变更为:丰台区怡海花园底商8-9号;

  3、丰台区新村街道科学城深富街社区卫生服务站(06162009),地址由丰台区丰台镇桥南科学城吉利双星B座102号变更为:丰台区韩庄子三里八号楼10号;

  4、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社区卫生服务站(24162035),地址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小区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康路187号;

  5、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02110001),地址由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回南北路68号;

  6、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南沙沟社区卫生服务站(02162003),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南沙沟大院老干部活动室旁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小区南沙沟物业服务楼首层;

  7、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社区卫生服务站(08162065),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北一区35号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主街7号院南。

 

三、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已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工伤医疗机构。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尘肺职工住院定额付费标准由102元/床/日调整为122.4元/床/日。

  (二)工伤尘肺职工家庭病床定额付费标准由27.6元/床/日调整为33.1元/床/日。

  (三)工伤截瘫职工住院定额标准由5670元/床/月调整为每月6804元/床/月。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与羊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康盛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羊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因拆迁无法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在2011年、2012年先后终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013年上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递交了恢复签订服务协议的申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大兴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请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羊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3年7月29日起,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羊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五、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七)》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144号)精神,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七)》,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