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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聊法】这样的“人情” 不送也罢

 

本期话题:关于企业内部管理漏洞
提问人:某事务所人力资源部张女士
主持人:王陆昕
  宾:海淀法院法官贾冬梅韩石 
 
 
 
 
    企业推崇人性化管理,努力为员工营造宽松舒适的工作环境,这本是一件好事,不过这并不代表说在人力资源管理和落实规章制度方面就要放松。有的企业内控混乱,对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落实滞后,对员工不合理的要求也是“送人情”尽量满足,该办理的手续也不及时办理。这样做平时还好说,不过一旦与员工出现劳动争议,就极易被员工抓住把柄,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某单位人力资源部张女士的困惑,笔者邀请了海淀法院法官贾冬梅和韩石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中进行了解读。
 
 
 
 
    情形1:公章不能随意用,工资证明要严谨
 
 
    小刘是甲公司职员,平时月工资2000元,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有一天小刘找到掌管公章的经理,说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为了能提高透支额度,请求单位出具一张证明自己工资标准为8000元的证明,为了成人之美,经理就给了小刘一张加盖公司公章的写明“该员工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的书面证明。几个月后,小刘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小刘拿着这个书面证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打卡发放的2000元仅是每月领取的一部分工资,其实每月还有现金发放的6000元,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8000元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要结合工资发放方式、纳税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单位同时采用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两种发放工资的情形。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物的印鉴,加盖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工资证明对证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一方面要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工资发放形式和数额做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平时应该做好公章管理,确保如实出具工资证明,否则将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因为小刘所持书面证明加盖了单位真实公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当做确认其工资标准的依据。
 
 
    情形2:书面合同尽快签,怠于签订麻烦多
 
    小张是乙公司的促销员,入职公司已经半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张入职后,公司领导也曾找到小张口头告诉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张每次都是以业务繁忙过几天再说为由拖着不签,公司领导觉得最近业务较多而且小张业绩不错,想着缓几天再签也不迟,也就没有再去找小张签合同。没想到小张几个单子做下来跳槽到别的公司,并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在个别员工在上一家单位曾经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获得二倍工资差额之后尝到了“甜头”,在入职下一家单位后拖着不签书面合同然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这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劳动者拖延不签,就难免要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所以,及时与新入职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小微企业一项必须完成的“功课”,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情形3:离职手续要办好,杜绝留下争议隐患
 
    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成立一年了但是业绩一直不好想要裁员,公司业务员小赵也觉得自己的工资太低想跳槽,于是经理和小赵协商一致之后双方口头约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没有办理书面的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也没有给小赵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几个月后,公司业绩逐渐好转,没想到却被小赵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小张说这当天跟公司经理只是商量离职事项但是没有达成一致,几个月其实自己一直想到公司上班,但是因为公司业绩不好不给自己提供劳动条件所以才不得不在家待岗,公司应当支付自己这段时间的生活费。
 
   【法官提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关系建立和解除的“一头一尾”是劳动争议容易产生的期间,小微企业除了要注意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外,也要注意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做好书面交接手续,不然对于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涉及是否应当支付及如何支付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都缺乏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在用人单位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按照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支持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