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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聊法】编造旷工假象 违法与孕期女职工解

   

 

 

【说案聊法】编造旷工假象 违法与孕期女职工解(图1)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编造旷工假象,违法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裁判要义: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假、哺乳期。在“三期”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其他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违法与处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应承担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


    李某在天河公司销售专柜担任导购,2011年9月2日李某经医院诊断:孕25周,先兆流产,建议全休一月。李某于是向天河公司业务经理叶某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2011年10月初,李某来天河公司报到销假,却被告知,因李某自2011年9月2日起未提交病假条,长期旷工,天河公司决定开除李某。李某不服该处理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天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件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医院的就医证明,证明显示医院曾为李某开具过全休一月的诊断证明;此外,李某提供了天河公司业务经理叶某的短信,短信中记载“……2011年9月工资未发都是你那张病假条闹的”。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就医证明及短信内容,可以证实李某确曾因怀孕身体不适就医并开具病假条,天河公司的业务经理叶某亦知晓病假条的相关情况,可以证明李某关于已经向天河公司提交假条请假的主张,故判令天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万元。


    ■法官释法

 

    女职工“三期”是其妊娠、生育、抚育婴儿所处的特殊生理时期,因上述期间女职工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从而可能被某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保护好“三期”女职工不仅关系到她们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更关乎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未来,因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以“人性关怀”激励员工,提升效率,而不应以“不诚信”方式裁撤员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