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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是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去做产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注意不要通过社保卡进行医保实时结算。

2、报销所需材料:
1)《北京市医疗手册》(俗称:蓝本)首页复印件、临时卡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具体时间,手术方式及加盖诊断章);
5)原始收据;
6)医疗费用明细单;
7)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3、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400元,实际费用低于1400元,按实际金额报销。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1、一般情况下,住院费用在医院实时结算。
2、报销所需材料:
1)原始收据;
2)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具体时间,手术方式及加盖诊断章);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5)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6)医院开具的全额垫付证明;
7)《北京市医疗手册》(俗称:蓝本)首页复印件、临时卡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计划生育手术前检查费可按一定额度报销。
2、报销所需材料
1)蓝本首页复印件、临时卡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具体时间,手术方式及加盖诊断章);
3)原始收据;
4)医疗费用明细单;
5)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温馨提示
 
1、产前检查的费用只能一次性申报,请将所有单据等汇总一次提交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2、如已有社保卡的人员,蓝本或临时卡等同于作废,请就诊的时候出示社保卡即可。
3、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只有女方可以享受,男方不可享受。
4、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收据、处方、明细等),以个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为顺序进行排列,依次为:收据、处方,其中收据与处方及明细一一对应,以收据为首对应粘在一起。
5、生育医疗费用需及时(产检及生育费用必须生育后3个月内)向社保中心申报结算。
6、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时间:每月的1-20日。

 

 

 

生育津贴领取
 
一、生育津贴申领
 
1、条件:
1)申领的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
2)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或以上;
3)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主要指外地户口),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享受;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5)此项津贴只可女方享受,男方还不能享受;
6)孩子出生。
2、时间:
1)生完小孩次次月进行申报;
2)社保办理时间:每月5-25日。
3、申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原件一式两份(如男方在京也有单位,需男方单位在指定位置盖单位公章);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户口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诊断证明须明确孕周数、具体时间、分娩方式及诊断章)。
4、津贴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产假天数:自然产一般为90天,若是难产或多胞胎多加15天。
 
 
二、计划生育津贴申领
 
    这里所说的计划生育津贴是指因计划生育流产向社保机构申请的津贴。
    如果不是计划生育内的,不能申领。1、条件:
1)申领的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
2)在流产前连续缴费9个月或以上;
3)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主要指外地户口),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享受;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5)此项津贴只可女方享受,男方还不能享受。
2、时间:
1)流产次次月进行申报;
2)社保办理时间:每月5-25日。
3、申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原件一式两份(男、女方若在京都有单位,需双方所在单位在指定位置盖单位公章);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诊断证明须明确孕周数、具体时间、流产方式及诊断章);
4、津贴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2)产假天数是根据怀孕周数来计算。
 
 
 
三、晚育津贴申领
 
1、条件:
1)申领的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
2)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或以上;
3)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主要指外地户口的),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享受;
4)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5)女方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可以申领;
6)此项津贴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但是只有一方能申领,即:如果女方申领了,男方就不能申领了,如果男方申领了,女方就不能申领了。
2、时间:
1)生完小孩次次月进行申报;
2)社保办理时间:每月5-25日。
3、申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原件一式两份(男、女方若在京都有单位,需双方所在单位在指定位置盖单位公章);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户口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诊断证明须明确孕周数、具体时间、分娩方式及诊断章)。
4、津贴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晚育假天数;
2)晚育假天数:一般为30天。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以女方是北京市户籍为例,如果女方是外省市户籍,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办理《生育服务证》手续请参照子女随父入户政策手续。
 
1、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时间:
1)“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
2)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
 
2、《生育服务证》的用途:
1)北京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报销围产检查和生产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申领生育津贴;
3)给宝宝上北京市户口;
4)办理《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和《0-3岁儿童系统观察就诊卡》;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3.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地点和程序: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北京市一胎《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一胎《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女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二胎《生育服务证》”。
 
注:以上政策中“工作单位“是指正式档案存放的单位,而不是实际工作的单位。
 
4.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4)离异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5)男方/女方的婚育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间和程序
   出生后,在出生的医院办理。一般是出生1个月之内办理。一定要确定宝宝的大名,避免上户口或日后改名出现的麻烦。
2、《出生医学证明》用途
1)给宝宝上户口;
2)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申领生育津贴;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用于宝宝计划免疫接种;
5)给宝宝办理各种保险手续;
6)日后宝宝办理公证和证明手续时使用。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办理
 
 
        前提:女方是非京藉并且在职女员工,单位在年初为她缴纳了生育保险。
 
        街道计生办办理时需出具以下材料(都是女方的):
 
 
 
 

 
 
 
 

 
 
 
 
 
        携带以上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待入院时出示,作为报销前提。如需提供其他材料,请以相关部门具体要求为准。